【一哥有话说】国内多地禁摩城市违法拒绝给手续齐全的摩托车合法上牌早已有之,近期河北秦皇岛传来一则“喜报”:秦皇岛市交通警察支队被诉“拒绝办理摩托车上牌”一案行政诉讼败诉!摩友胜诉,向来不易,本文将诉状、证据、判决书全部呈现,以供各地摩友借鉴使用。
2018年底,秦皇岛一位摩友购买了一辆科特摩249CC大贸摩托车(KTM Duke250),该车各种该有的合法手续齐全。此为明码标价的购车发票。
上海海关开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一分不少缴纳的“税收完税证明”
上路必须得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购车摩友携带车辆合法手续前往秦皇岛车管所办理新车挂牌,但是车管所却告知不予挂牌。因为秦皇岛当地有政府禁牌政策规定,但又不给出示到底是怎样的书面文件规定。
于是这位秦皇岛摩友提起诉讼,起诉书称:“2019年12月,原告去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辖单位秦皇岛市车辆管理所处办理注册登记,被告知依据秦皇岛相关规定,经请示秦皇岛交警支队和上级机关,被告因某政策性文件和市交警支队决定,不面向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户口居民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相关业务。在原告对政策性文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时,被告表示拒绝出示记载被告不能受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政策性文件,并拒绝为原告提供拒绝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的书面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秦皇岛市居民,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摩托车,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管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对原告摩托车进行审核、注册、登记。因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拒绝办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原告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原告的摩托车在被告单位给予注册登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5月22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秦皇岛交警支队被诉“不予办理摩托车上牌”的行政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交警支队败诉。此判决意味着秦皇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多年来拒绝受理秦皇岛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户口居民申请摩托车注册登记的行为“不合法”。那么,法院是根据什么又是怎样做出胜诉的判决呢?
原告向法院举证提交了完整有效的诉讼证据,也是车管所无法否认的摩托合法手续:货物进口证明书、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车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法院做出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而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的“本市城区有摩托车禁行的政策”,据知情人透露,实际上是源自九八年秦皇岛当地政府的一个非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摩托车后,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投保了机动车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定机构,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存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其拒绝为原告所购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为原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能得以胜诉一是原告摩友的坚持,二是秦皇岛摩友们的支持,三是秦皇岛海港法院对法律的秉公。可以说,如果这是全国首例摩托上牌胜诉案例,它会形成判例效应,有可能对今后摩托合法上牌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去看待这个判例,此案胜诉不止是秦皇岛摩友胜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