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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推行摩托车发生事故,到底算不算酒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驾”,但如果醉酒后推行摩托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醉驾者追偿。也就是说,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保那么,如果是醉酒后推行摩托车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醉驾?保险公司能不能向醉驾者追偿?

图据网络,非本文事实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5年6月25日晚上,林某喝酒后回家,因为害怕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抓,但摩托车又没地方放,便跨坐在摩托车上用两脚撑地“推”着走。当晚20时15分,行至一段小巷时不慎撞到了黄某,导致黄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林某跨坐在摩托车上时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由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林某给自己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限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因林某未赔偿黄某损失,黄某便将林某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29330.5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向黄某支付赔偿款29330.50元。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林某,认为林某是醉驾,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林某追偿这笔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谈典看法#

在这起案件中,林某酒后推行摩托车是否属于“醉驾”是争议的焦点。而这个争议,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汉语中,“驾驶”这个词语,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使行驶”,代表了一系列的动作和行为,但我们从语义和常识来看,“驾驶”应当是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通过控制装置,比如刹车、油门、离合等,操纵机动车行驶。如果没有发动摩托车,而仅仅是“推行”,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应属于“驾驶”。

同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推行”是否属于驾驶作出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来说,自然不能认定推行摩托车属于“酒驾”。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部门也并未认定林某是酒驾,只是认定林某承担全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是醉酒后跨坐在摩托车上推行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要求林某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在想,以后喝酒骑摩托车遇到交警查酒驾,提前把摩托车熄火推着走是不是就没事了?

我只想说一句,too young , too simple!你当交警傻子吗?你那发动机是热的别人摸不到?你喝高了还有那么敏捷的思维和矫健的动作?就算你侥幸逃过,那你能侥幸一辈子吗?出了事故,最终害人害己,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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