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广州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实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对于电动车,首次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无论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按每售一辆处以2000元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举措1:禁售 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电动车
“禁油”等此前在市政府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及,但“禁售”则是广州首次提出。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告示的,由工商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举措2:禁油 给外地牌摩托车加油最高罚3万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或者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路的其他车辆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车及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供油(军、警用摩托车除外)。
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举措3:禁营运 按规定小区内也不允许电动车通行
草案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㈠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㈡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㈣畜力车;㈤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同时,除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以及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外,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
按照道路交通法对道路解释,用于公共车辆通行的也算道路,比如小区内有公交车经过,按照条例草案今后就不允许电动车通行。
举措4:禁行 上下班高峰在地铁站拉客可没收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措5:禁停 停车场停电动车最高可罚1万元
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在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禁摩”范围
广州大学城以及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