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被告完全能够判断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仍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证据表明双方还是买车、试车关系。维持原判。
原告
1.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张某某只有13岁,正常人不会将13岁的小孩看成成年人。
3.摩托车钥匙是何飞虎亲手递交的,不构成抢夺。张某某在试车外出时,与何飞虎互相观望,何飞虎没有阻拦的表示,可以看出何飞虎同意外出试车。
被告
1.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无从得知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个子比我还高,已是成年人特征了”。
2.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盗抢摩托车后为躲避追究责任发生了交通事故。
3.通过摩托车店门口的监控视频以及报警记录,能够证明张某某实施了盗抢摩托车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店门口的监控画面
14时32分,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物体,用它摆弄门锁。
14时38分,何飞虎来到店里,推出一辆摩托车交给对方试车。
14时40分,年轻人骑车从何飞虎面前经过,何没有制止。
【车店老板】摩托车被人抢走,出车祸自己成被告
今年31岁的何飞虎是巩义市人,他在巩义市交通路某小区内经营一家摩托车店,证照齐全。2016年5月21日中午,何飞虎在家里刚吃过饭,接到一电话,对方说要买一辆摩托车,何飞虎随即赶去店里。
“是一个年轻人,戴着眼镜,说想买车。我把车从店里推出来,他说要试试。”何飞虎说,年轻人骑上车后,他的手机突然响了,他接电话时年轻人骑着车直接出了小区。他赶紧挂掉电话,拨打之前年轻人打来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老人,老人告诉何飞虎,刚才有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借他的手机打了个电话。
“我一听,慌了,赶紧出小区去找,但对方早没影了,我就报警了。”何飞虎说,随后民警带他去了派出所做笔录。
“笔录刚写了一半,我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南环路上有一个车祸,车祸里有一辆摩托车,像是我丢的那辆。”何飞虎跟着民警马上去往现场,事故中被撞报废的摩托车确实是他的,事故中的死者,正是刚才试车的年轻人。
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摩托车驾驶员逆行、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之后,何飞虎调出自己店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在我没来之前,他就已经试图撬我的锁,抢我的车是预谋好的。”何飞虎说。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4时29分,年轻人出现在何飞虎的店门口,多次趴在门上向里望。14时32分,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物体,回到门口用它摆弄门锁,然后离开。一分钟后,年轻人再次回来,持该物体往门锁的锁芯里捅。14时38分,何飞虎来到店里,推出一辆摩托车交给对方试车。14时39分,何飞虎电话响起,他接起电话。14时40分,年轻人骑车从何飞虎面前经过,何没有制止。15时许,两名民警来到何飞虎的店。
巩义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上面显示,何飞虎于2016年5月21日14时45分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摩托车被抢。处理意见一栏写着“已构成刑事案件,移交刑警一中队”。
“后来知道发生车祸,考虑到对方人都没了,我也不再追究对方抢车的责任了。但没想到,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对方的父母把我告了,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何飞虎说,这让他感到难以置信。
【死者家属】对方把车交给未成年人才酿成事故
在事故中死亡的年轻人张某某,是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时年13岁。12月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张某某的爷爷张先生。张先生说,孙子的意外身亡,给全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亲也因此得了抑郁症。
张先生说,事发时孩子正上初中一年级。事发之前,孩子确实想要一辆摩托车,也跟他提过几次,“我说你年纪还小,等过两年再说吧。我家条件也不差,我在市区也有房子,小车我也有两辆,不会买不起一辆摩托车,孩子绝对不会去偷车。”张先生说,孩子只有13岁,正是何飞虎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孩子试驾,才造成了事故。
今年5月份,他们针对何飞虎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试驾,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两审均判车店老板承担30%责任、赔偿8万余元
在一审中,张某某的家人提出: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何飞虎辩称:张某某是未经允许私自驾车逃出小区,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并不知道张某某的年龄。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完全能够判断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且不可能有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何飞虎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对于张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何飞虎至今仍坚称自己无从判断,因为“张某某的个子比我还高,外貌上已是成年人的特征”。在巩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张某某的尸检报告上面,写明死者“尸长170厘米”。
今年7月17日一审判决之后,何飞虎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他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
针对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张某某父母认为,不能证明张某某的目的。
今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何飞虎将摩托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我同意他外出试车,我又不认识他,他也没给我交钱,我咋可能让他跑到小区外面去试车?”何飞虎说。
记者前日到巩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该大队一中队于队长说,他们确实接到了从派出所移交过来的案子,但因为当时对方已死亡,“我们就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个案子就没法立案”。
【主审法官】现有证据表明双方还是买车、试车关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负责此案二审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宣传处工作人员付先生咨询了主审法官后,转述了主审法官对此案一些细节的解读。
付先生转述说,对于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主审法官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观看。监控中显示,是何飞虎把车推给了张某某,张某某试车过程中,从他身边过的时候,何飞虎是没有任何动作的。如果张某某是抢夺的话,车主一定是有动作的,比如阻拦、拽住车,或者在后面撵。但车主没有阻拦,说明他是默认张某某把车骑走的。虽然车主当时是在打电话,但如果他有阻拦的意图,哪怕只是伸一下手,法官都可以认定为对方有抢夺的意图,但是他没有,所以只能认定对方还是在试车,不能认定为抢劫或盗车。试车也是交易行为的一部分,说明双方是在交易过程中。
至于监控中张某某“撬锁”的行为,付先生转述说:“小孩子拿个铁丝过去,摆弄了一下门锁,细铁丝怎么可能撬开锁呢?所以也不能认定为撬锁偷盗行为。”
至于何飞虎提供的报警记录,付先生转述说,报警记录和认定为抢夺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虽然不能排除存在小孩想抢夺的情况,但没证据显示。从目前的证据来判断,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正常的买车、试车行为,所以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付先生说。
目前此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判决,何飞虎表示自己依然觉得很委屈,他已经重新聘请了律师,准备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