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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对哈尔滨三男子驾驶摩托车超速竞赛的处罚


2021年12月2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荆某、胡某、付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该案中,被告人荆某于2021年8月6日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邀请群内好友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滨水大道哈尔滨大剧院附近参加摩托车竞赛。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付某、胡某及另案处理的王某等群内其他人员看到消息后,于当晚驾驶摩托车分别抵达约定地点。因滨水大道过往车辆较多,荆某提议到哈尔滨市呼兰区波塞冬沙滩水世界附近竞赛。次日凌晨,上述人员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汇江路,由西向东进行“0-400米”直线摩托车竞赛。其间,付某驾驶“雅马哈”牌R6型号摩托车与王某驾驶“铃木”牌GSX-R型号摩托车进行竞速比赛;荆某在摩托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雅马哈”牌R6型号摩托车与胡某驾驶“宝马”牌S1000RR型号摩托车、王某驾驶“铃木”牌GSX-R型号摩托车进行竞速比赛。在场其他人员对比赛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在微信群中。在竞赛视频中,荆某的平均行驶速度为165公里每小时,付某的平均行驶速度为164公里每小时,胡某的平均行驶速度为162公里每小时。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胡某、付某以竞技、寻求刺激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竞驶,且驾驶速度超过路段限速200%以上,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情节恶劣,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荆某、胡某、付某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拘役,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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