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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的摩托车竟被掉包?


在义乌经商的永康人杨某7月到江东街道青口某车行买车,他挑选后订了一辆摩托车,并当场交付2000元定金。由于杨某平时工作较忙,他和商家约定车辆上牌的事由商家负责




过了几天,车行老板鲁某打电话给杨某,称车辆已上牌,叫杨某去提车。杨某赶到车行,却傻了眼,这辆已上牌的摩托车根本不是当初订的车,变成了别的车型。杨某不干了,不要眼前这辆车,要求鲁某将当初订的车给他。而鲁某却坚称杨某之前订的车就是这辆车,是杨某在无理取闹。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杨某将此事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局江东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双方约定时间开展调解。商家鲁某将上牌后的摩托车骑了过来,杨某将订车时的收据也带了过来。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杨某当初订的车与商家交付上牌的车是否是同款车,执法人员要求杨某出示相关证据,杨某将订车的收据拿出来,工作人员发现收据上面并没有明确车辆的型号,只是模糊的写了“摩托车 定金2000元”;单凭收据无法证明车辆被掉包。


随后杨某从手机上翻出了几张照片,称在当初订车时拍摄,照片显示车辆的品牌为“铃木”,与鲁某骑过来的车辆不是同个款式。鲁某看后,终于承认杨某当初订的车由于员工未妥善存放,已经卖给其他客户,店里没有库存,他拿了另一辆价格相同的车卖给杨某;未将实情告诉杨某就擅自帮杨某办理了上牌手续。




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商家鲁某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存在过错。经执法人员调解,鲁某同意赔偿400元给杨某,杨某支付摩托车尾款后将车开走。双方达成和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交易前支付的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合同因定金支付一方未能正常履行的,定金不退,因定金收受一方原因未能正常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数额等内容。消费者应妥善保存相关单据,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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