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

微信公众号

摩托车被扣怎么办?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问题,一文讲清


很多车友在骑行中都会遇到扣车的处罚,那车被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拖车费由谁来承担?被扣车期间的存车费用谁来出?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问题,今天小编在下文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车?



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事故民警扣车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例如: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扣车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由谁来出?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是事故施救行为就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责任当事方来承担。


施救费用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这一笔施救费用。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四、存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可见,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交警扣车产生的停放费用。


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扣车的原因弄明白后,接下来我想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会放车?受害人会担心放车后得不到赔偿、肇事者同样也担心因为扣车而造成营运损失。




五、被扣车辆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说说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现将以上合法的扣车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还可以扣车吗?



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的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的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而且调解的次数也只有一次。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你们就只有一条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车。


只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了,确定5天后就放车。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违法处理后就会放行。


在事故处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交警放行车辆,当事人不来领取,这种情况怎么办?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遇扣车不要慌,把这篇文章找出来仔细阅读,怕找不到?那就先保存起来吧!


详情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一文讲清,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相关问题汇总!》

您可能喜欢

哈罗摩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