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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别急着高兴!谁说通行费分类有了摩托就能上高速了?

作者:哈罗摩托  2019-6-5 16:09: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修订解读》,这是为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决策部署。



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全国收费公路车型分类。



其中“为解决摩托车的统一分类问题,新标准继承各地区对摩托车分类的主流规定,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的明确规定引起了全国广大摩友的热议。



对分类中的可以行驶收费公路的摩托车也依据引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予以了明确定义。



作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增加了对摩托车的分类,相比过去对摩托车而言,不可谓不是一大进步。当然会引发广大摩友的热情欢迎,乃至不少摩友和业内媒体欢呼摩托车即将在全国高速公路上通行无阻了。(其实收费公路是分为普通收费公路和高速收费公路,并不是一厢情愿觉得只是高速公路。)



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到摩托车是与核定载人不大于载客9人的微型载客汽车和小型载客汽车划归为1类客车的。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对摩托车的行驶收费公路做出了单独释义,即“应按当地公路通行管理规定执行”。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是全国统一的通行车型分类,又该如何理解按“当地公路通行管理规定执行”呢?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征求意见稿)》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此,小编专门采访了有关负责人,就广大摩友关心的收费公路摩托车通行分类问题进行了咨询。



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如下回答:


1、该分类标准只是明确了摩托车的通行收费分类,并不等于摩托车可以在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任何道路通行。摩托车能否通行还需按照当地收费公路管理规定,可以允许通行的即按照新标准分类收取1类客车通行费。


2、对于摩托车通行全国高速公路的问题,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论证阶段,还有待于国务院下一步发文统一通行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并透露摩托车通行全国高速公路目前还存在一定难度。(按:小编理解为之前预见到的来自17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省份的反对阻力)


3、对于摩友们提出的摩托车通行费与更多占用道路路面资源的客车同等,有过高之嫌的问题。回答为目前具体收费高低仍按地方标准执行,假使地方允许免费通行也是可以的,但摩托车的通行费分类是要按照新标准的1类客车执行。(按:标准分类制订原则是既不过粗,也不过细。因此或许难以将摩托车划归单独一类,而是继续依照现有允许摩托上高速的省份原有划分,“继承各地区对摩托车分类的主流规定”。)


4、对于小编提出的反映摩友们上高速意愿的渠道及部门,回答摩托车是否通行高速公路是由公安部主管负责,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反映表达摩友们的意见。(按:小编查询到的具体部门是首先负有“拟订道路交通管理的政策、规定”职能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题外话:虽然有关摩托车通行费上的分类合理性,在摩友们看来无论摩托占用道路面积资源和对路面的损坏,通行费都应该相比于载人客车更加减少才更加合理。(也可以预见的各地高速公路是乐见摩托因通行费高昂而减少的,禁止摩托上高速的省份更是希望摩托因此而止步。)但我们更应该从现实出发,即下一步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要比下一步摩托车上了高速的通行费多少更重要,更首要。可以这么说,化多少钱上高速,是经济承受问题。能不能上高速,是路权公平问题。



以下全文转载:


新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确定了,附解读!

交通运输部 昨天


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完善了收费公路车型分类体系,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类别,使不同车型都能够在新标准中明确入位,分类简单明了,又易于判别,有利于减少操作差错和分类争议,提高收费效率。


新标准根据收费公路内外环境的变化和收费公路发展的新要求对2003年版进行了修订,具体落实了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决策部署中提出的“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的相关任务要求。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高速公路车型构成变化以及未来收费方式和收费技术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有关车辆分类的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实现了良好的衔接。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于2003年颁布,已经在全国范围实施。该标准对于统一和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促进地区和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公路交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收费公路内外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收费公路通行车辆车型多样化、收费公路主要向高速公路集中、收费车辆构成和运输情况不断变化、收费技术飞速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收费效率和便捷性的企盼,使得现行车型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收费公路新的发展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提出了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修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等任务要求。

因此,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修订,将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全国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有力支持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标准修订对于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收费公路费率体系,提升收费效率和收费公路管理技术,促进智慧公路发展,支撑交通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


1.车型完整性

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涵盖收费公路行驶的所有车辆类别,使收费公路不同车型都能够在本标准中明确入位。

2.操作简便性

车型分类标准充分考虑收费车辆判别的简明性,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类型相衔接,以方便对收费车辆的辨别,减少操作差错,减少分类争议,方便提高收费效率。

3.分类合理性

车辆分类标准体现不同类别车辆对收费公路的占用和损坏及其行驶收费公路的效用。车辆分类标准便于针对不同类别车辆分别制订相应的通行费费率。

4.标准延续性

车型分类标准尽可能利用2003版标准的合理部分,兼顾与现行分类标准合理衔接。

5.技术前瞻性

车型分类标准充分考虑未来高速公路车型构成变化和收费方式的发展趋势,为收费自动化奠定基础。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2003版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车辆类别体系方面

2003版标准收费车型分为两大类:“客车”和“货车”。为使新标准能够尽可能涵盖收费公路行驶的所有车辆类别,在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分类体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新标准对车辆类别体系重新划分,增加“专项作业车”大类,并对各类汽车列车、摩托车以及六轴以上货车的分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全部收费车辆按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三个大类分别进行具体分类。

新标准将不以载客和载货为主的专项作业车辆单独作为一个类别划分出来,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各地对专项作业车辆分类的不明确、不统一和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与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分类的体系相一致,减少了收费争议,便于收费费率制定和收费管理。

2. 客车分类参数方面

2003版标准中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新标准修订为客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和核定载人数分类。其中车辆类型是第一分类指标,核定载人数是第二分类指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标准对车辆已经进行了完整和统一的分类,各类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均按规格进行明确分类。因此新标准采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类型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作为客车车型分类的第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采用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实现了与国际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型分类标准的统一,并与车辆行驶证注明的类型相一致,更加简单易操作。二是主要按车辆规格分类,与车辆对收费公路的损坏和占用相关程度高,更易实现收费费率的合理性。三是更易于将旅居车等专用客车对应地纳入客车分类体系,且较好地兼顾了车辆的规格和座位,分类更加合理。

为解决摩托车的统一分类问题,新标准继承各地区对摩托车分类的主流规定,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3. 调整1类客车分类界限值

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9座作为界限值与现行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及车辆行驶证的分类指标相一致,分类标准更加简单明确,可减少收费争议和纠纷。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的规定,核定载人9人及以下为微型客车和小型客车,核发蓝底白字白框线号牌,10人及以上核发黄底黑字号牌黑框线号牌,易于辨识,也便于自动识别和实现自动收费,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三是标准修订后,核载8人和9人车辆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既符合国家降低公路收费标准的总体要求,也更易为广大车辆用户接受。

新标准将核载8人和9人客车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将会带来收费收入减收。针对这一变动,标准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研讨会和典型省份调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总体上持肯定的态度。普遍认为:这样的调整对收费收入的影响很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标准相统一,减少了收费争议,提高了收费效率。


4. 货车分类参数方面

2003版标准中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进行车型分类,新标准中各类货车均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车型分类。

采用车辆总轴数作为货车车型分类的第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简单明确,操作简便。车辆轴数易于辨别、分类简单明确、执行争议少。将车辆轴数作为车型分类主要指标,便于实现车辆自动分类,为货车自动分类和自动收费创造了条件,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二是有利于解决“大吨小标”问题。2003版标准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进行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货车普遍存在的“大吨小标”问题。采用按车辆轴数进行分类指标,从根本上解决了车辆“大吨小标”对分类标准的冲击问题,对于规范货车市场和公平收费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三是收费合理性。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实现全部货车运输合法装载的运输条件下,车辆轴数总体上可以反映车辆的规格,能够更好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破坏和对道路通行资源的占用,有助实现货车收费费率更加趋于公平合理。四是有车型分类的实践经验支撑。发达国家车型分类一般都将车辆轴数作为主要分类指标,其中欧美国家主要以车辆轴数、轮数和第一轴处车高作为分类指标,日本采用车辆轴数和总质量作为车型分类指标。我国广东和山西等省份也有过成功的实践。

5. 调整1类货车分类界限值

对于两轴车辆新标准进一步细分为两类,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作为第二指标,对两轴车辆进行细分。1类和2类货车分类界限值确定为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作为界限值与现行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及车辆行驶证的分类指标相一致,分类标准更加简单明确,可减少收费争议和纠纷。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标准的规定,总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吨为微型货车和轻型货车,核发蓝底白字白框线号牌,车长6米及以上或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及以上为中型货车或大型货车,核发黄底黑字黑框线号牌,易于辨识,便于自动识别和实现自动收费,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三是总质量4.5吨及车长6米是货车参数的两个较为明显的界限值,易于划分。四是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与2003版标准额定载质量2吨的货车基本对应,包括的车辆范围略大。标准修订后,有一部分货车原2类货车降为1类货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降低收费负担的总体要求,更易为广大车辆用户接受。

6.补充六轴以上货车分类规定

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关规定,六轴以上货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且轴数变化范围很大,不宜规定具体的分类方法。新标准明确规定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这样规定既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全部车型,有利于全国联网收费的规则统一,又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相衔接,也便于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费费率标准。

7.明确专项作业车分类规定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

专项作业车的分类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包括两大类: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核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吨的专项作业车)和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小于1吨的专项作业车)。因此,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划分无法采用以客货运输功能为主的客车和货车的核定载人数和核定吨位这样的参数进行分类;二是专项作业车辆的轴数基本上能够较好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破坏和对道路通行资源的占用。因此,总体上可采用车辆的总轴数作为专项作业车分类的主要参数;三是为使分类标准更加简单及费率制定的简便性,考虑专项作业车与货车的对应性,采用了与货车类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类。另外,考虑专项作业车一般都在六轴以下,六轴以上车辆主要是油田专用车辆和汽车起重机,这些类别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数量较少。因此,专项作业车没有对六轴以上车辆进行专门的分类,统一按六轴车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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