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眼中电动车和自行车没什么区别,除了不用脚蹬也能走,所以经常是大街小巷随我走,逆行红灯都不管,可是好日子到头了,别再以为还能像以前一样肆无忌惮了,违章了也要严罚啦,而且视情况还会更严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月2日,福州市民郑先生骑一辆超标电摩,载人经过六一路与二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拦查。因存在4项交通违法行为,他被处罚800元、扣26分处罚。警方介绍,依据相关法规,电摩属于轻便摩托车,因此参照摩托车进行处罚。有市民表示,处罚是否太重?还有市民咨询,过去电摩违法一般只罚款,参照摩托车处罚较少见,警方此次处罚依据是什么?
道交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由于不少电摩(即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属于轻便摩托车,具备机动车特征,警方因此按照摩托车标准,对其进行处罚。此外,《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电摩不符合国家针对电动车设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依据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说到这天天个人认为电摩违法上路,警方严格执法没有错,但在执法中,也应按照统一标准,被处罚的当事人也能信服。此外,交警在拦查超标电动车时,判断一辆车是否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也不能仅靠现场肉眼判断,还应进行检测,或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后,再进行处罚。不过说到底还是要奉劝那些骑个电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多人超载,甚至通过改装可以轻松超越汽车摩托车的各位,好日子到头了,出了事故别再想着把自己归纳到非机动车行列了。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