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摩托车相关的5条新规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其中有7条关于机动车事故中定责与赔偿的最新规定,值得摩友们收藏。
一、车子借用给别人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任?
案例:
2019年8月21日,徐某无证驾驶朋友刘某的小型轿车,不慎刮碰到路人周某,致使周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遂将徐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徐某属于无证驾驶,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交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徐某使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按照80%、刘某按照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解读: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把自己的车借给了别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一般由当时开车的人负责。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车主还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刘登辉法官指出,比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增加规定了“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该条中的“管理人”不仅包括车主(自然人或者单位),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交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比如,近几年互联网租车业务蓬勃发展,租车平台就属于车辆管理人的身份。
“上述案例中,刘某明知徐某没有驾驶资格,还把车借给徐某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刘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刘登辉分析说,该案裁判遵循的是“风险开启原则”,该原则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原则之一,是指因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开启、控制和支配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对机动车运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借车给他人时,如何避免车主承担责任呢?刘登辉提醒车主应尽到审核义务,确保车和借车人没问题。“车主出借车辆时,要认真检查车辆或者嘱咐驾驶员检查车辆。如果出借车辆无安全隐患,借用人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负法律责任。如果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又或明知驾驶人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等,就可以认定车主、管理人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登辉认为,借车不仅仅是车辆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也关联着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车主一定要谨慎,尽量不要随意把自己的车辆借给别人,不然最终可能会害人害己。
二、车子卖出但未过户,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
案例:
2019年3月28日,叶某驾驶一辆货车行使时,超越同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丁某)时发生碰撞,导致丁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叶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丁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叶某、夏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经查明,涉案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夏某,但夏某与叶某于2019年3月7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夏某已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叶某。虽然双方未办理案涉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车辆实际交付后,夏某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且获利,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夏某不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叶某予以赔偿。
解读: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好意同乘:搭载同事上班,发生车祸后,车主应该赔偿同事吗?
案例:
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为莆田全市首个适用民法典案例。
该案中,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林子某,途中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林某、林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子某不负责任。事发后,林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林子某已构成人体损伤二处十级伤残等。林子某以林某等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林某赔偿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23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
该案中,考虑到林子某系无偿搭乘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考虑林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林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城厢法院酌定由林子某自负2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归责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706.3元,故林某应赔偿给林子某153706.3元×80%=122965.04元。
解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意外,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案例:
四川垫江县车友邓某2在一次当地车友聚会中,无故骑走第一次见面的高某的宝马摩托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身故,逐邓某2的家属起诉车主高某要求赔偿7.38万元,经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邓某2家属的索赔请求。
解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而受到损伤,责任如何划定?
案例:
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解读: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的组织活动而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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