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闻新说:这次是尾箱,下次是什么?
生活中往往会有让人淬不及防的事,要么叫你一脸懵逼,要么使你一头雾水。这不,前些日子在济南的一位街头被查的摩托车主,不但叫他不知冤在那里的一脸懵逼,而且一旁采访的女记者也是一头雾水地在现场报道。
好在领导就是领导,及时意识到了“舆情”,认识到“盲目追求业务量”导致了“偏差”,迅速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指出“单纯因为安装后备箱、手机架、防摔杠被处罚的,立即联系当事人撤销处罚、承认错误、消除影响”。
本来是针对整治非法改装排气,打击噪声扰民的,为何变成了对摩托车安装后备箱、手机架、防摔杠这些正常部件都认定为非法改装了?就像老百姓的口头语,怎么想一出是一出呢。
我们按照社会常识不妨推测一下,整改通知中的“盲目追求业务量”说明两点,一是执勤交警的“业务量”是有数额规定的;二是“业务量”完成与否是有奖惩规定的;三是“盲目追求”的背后是业绩考核压力下的追求,而这就有点像大跃进时为了追求高产,逼得农民说假话,吹牛亩产超万斤。
于是在这不盲目的业绩追求下,非法改装排气不够抓怎么办,那就查其它东西把数凑,于是乎这后备箱、手机架、防摔杠都仿佛一夜之间才看出来是非法改装似的,并且还能在处罚时显出一副秉公执法的大义凛然。
或许有人会觉得笔者小题大做了,不过是济南一地个别交警的个人违规行为,可实际上不仅是济南才发生,也不是现在才出现。其实早在七八年前“唱红打黑”时的重庆“交巡警”就这么做了——给摩托尾箱开单警告!这对你说是新闻,实际上已是旧闻,只不过是你的见识限制了你的想象力罢了。
更有甚者,不但是摩托尾箱,就连车轮上加装了挡泥板都认定属于非法改装,别忘了那时以警神自居的王立军,正是风头正劲,所以小平同志早就告诫“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确是有先见之明啊!
不扯远了,还是继续新说尾箱旧闻吧。在2017年的重庆警方对摩托车主咨询的回复中,不难看出自相矛盾的前后解释。即如果认定车辆公告图片没有尾箱,就属于非法改装。那么,无论尾箱多小,也应该是属于非法的。而如果认定尾箱不超过交法规定大小即为载货,那么,无论车辆公告图片有没有尾箱,只要大小不违规就属合法载货的。而同一位置的同一物件说它既非法又合法,这是明显的逻辑混乱。
说到这儿,回复中还涉及到了“加装“和”改装“的两个概念。顾名思义,加装是指不改动原有车辆部件的前提下,安装增加附着部件。改装是指改变原有车辆性能和改动原有部件特征。这也不难理解吧,只要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都能明白,就怕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混淆两者概念。
有人对照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规定,认同尾箱改变了机动车的特征。可是这里所说的“特征”应该理解为车体本身整体及部件的特征,也就是说改变特征为改装范畴的概念。
可是摩托车尾箱是加装在摩托车体上的,丝毫没有改变摩托车体本身的任何“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连摩托后货架都没有改动,何来的改装呢?如果摩托尾箱也算非法改装,那汽车的车顶行李箱也同样是改变”特征“的非法改装了,这道理不是一样的么?
尾箱对于允许有载物后货架的摩托车来说,既是用来储物的货箱,也是放置在车架上的货物。正是如图所示,不同的摩托后货架上的不同的箱子,使用目的都是一样,都是为了装载东西。无论是用绳子捆扎,还是用螺丝连接,也都是为了安全有效的固定。
只要合乎规定的“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的规定,谁能说哪一个是非法的,哪一个是合法的?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讲个理而已,说错了也是文责自负。本来这箱子只是普通物件,原本无奇,但装到汽车和摩托车上后,被不同对待的态度就不普通了,摩托尾箱就变得不普通,就能变出奇事来。
不是笔者想要拉仇恨,而是纳闷为何总是用常识就能明白的简单事儿,却总是要被搞得很复杂,平添无谓的折腾呢。这次是尾箱,那下一次又该是摩托上的什么不入法眼呢?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大家骑的摩托车本来都一样,都是装了尾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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