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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大贸&小贸&平行车&水车有什么区别?

作者:哈罗摩托  2019-6-25 1:55:00

作为一个喜欢机车的人,大贸、小贸、平行进口、水车这些词应该都不陌生,但是要让你把这些讲得明明白白,估计还是有些难度,今天我们的车友贺德峰给我们带来了他从律师的角度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内容有些长,但是真的很专业!



如果你想买一辆进口摩托车,但是对摩托车的进口流程、渠道和方法都不熟悉,那么可能会被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和水车等这些词汇搞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如何选择?这往往是骑士在购买进口摩托车时遇到的第一个困惑。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申明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和水车都是针对进口车的行业术语,如果你准备购买一辆国产摩托车,大可不必为此费脑伤神。


作为一名律师,我喜欢并习惯以法律的视角来认识和审查问题。但是除了平行车外,大贸车、小贸车和水车都没有法律上的界定,属于行业术语。要搞清楚他们的内涵和区别,我决定从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和监管规则说起。


一、摩托车进口商准入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第7号)及《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5号)的规定,摩托车及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属于限制进口产品。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的经销商或经营者(“进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此,经营进口摩托车业务的进口单位首先须取得《进口许可证》,获得合法的准入资格。同时,经营机电产品进口业务的只能是进口单位,且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也只向依法注册的企业核发《进口许可证》,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依法经营进口摩托车业务,个人无法从事该项业务。


作为对上述《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补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外经贸资发〔2000〕376号)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按照规定的配额标准进口摩托车。同时,为了调整进口汽车供给侧改革,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对上海自贸区等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配额内可以通过自动许可制度进口自用摩托车,上海等自贸区及部分经商务部复函批准城市的指定试点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可以通过自动许可制度以平行进口方式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


二、进口摩托车的法律监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摩托车属于强制认证认可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认证合格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可以提前90天申请办理续展。CCC认证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如果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进口摩托车,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先取得进口的相应型号摩托车的CCC认证,否则车辆到岸后无法办理报关入境;按照自动许可制度进口或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摩托车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免认手续。


(二)海关报关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口摩托车须依法履行海关申报检验,取得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摩托车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进口摩托车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进口摩托车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海关依法检验,征收关税、代征增值税后出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收货人或代理依法缴纳税款取得完税证明。海关出具汽车、摩托车专用《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摩托车进境运输工具名称、启运国/地区、运抵日、收货人或代理、海关手续办结日期;商品编码、名称及规格型号、车辆信息和数量,加盖口岸海关专用章,证明进口摩托车已按章办结进口手续。


(三)商品检验检疫(“商检”)

为了规范进出口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建立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进口摩托车也在该进出口商品目录之列。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年4月修订)的规定,进口摩托车由收货人所在地海关参照该办法负责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进口摩托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车辆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摩托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摩托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进口摩托车的销售单位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摩托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后,才能对外销售。实践中,摩托车入境检验检疫由口岸海关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对于摩托车经销商或者销售单位而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仅是办理境内销售备案手续的必备手续,在进口摩托车检验不合格时,也是对外向国外摩托厂商或总代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购买进口摩托车的骑士而言,取得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才能到所在地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正式上牌的手续之一。


从以上摩托车进口的法律监管要求来看,进口摩托车从CCC认证、入关报检、检验检疫、工商销售备案直到骑士办理摩托车上牌,至少会形成以下重要的法律文件:


A.货物进口证明书(“关单”)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品质检验的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同时,每辆车还应取得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商检单”)

C.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同时,参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16条的规定,进口摩托车供应商、经销商还应当在交付摩托车时同时交付进口摩托车的关单和商检单、进口摩托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CCC认证证书)、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产品“三包”凭证等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一致。

因此,骑士在购买进口摩托车时还应当向摩托车经销商或者4S店索要车辆一致性证明、摩托车电子信息表、发票等随车附带文件,为后续车辆上牌做好准备。


二、进口摩托车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的规定,准许进口的货物、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进口物品的所有人是进口货物或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摩托车从入关到消费者完成上牌,共涉及四种税费,分别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船税。具体如下:

税种

税率

税费计算方法

依据

关 税

0-150%(详见备注)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2019)》

消费税

3%、10%(详见附件)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者税率)×消费者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增值税

13%

(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车船使用税

36-180元

按气缸容量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及各省级政府的规定


(一)进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的规定,进口摩托车气缸容量50CC-250CC的,最惠国税率为45%;气缸容量250cc-500cc的,最惠国税率为45%;气缸容量500cc-800cc的,最惠国税率为40%;气缸容量800cc以上的,最惠国税率为30%;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摩托车最惠国税率为45%;前述所有排量区间的摩托车的普通税率均为150%。

同时,中国与东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CR、冰岛IS、澳AU、香港HK、澳门MO、格GE适用协定关税税率,50cc-800cc以上所有气缸容量区间的关税均为0。50cc-250cc气缸容量区间的,中国与瑞士CH适用25.6%的协定税率;与韩国KR适用33.7%的协定税率。250cc-500cc气缸排量区间的,中国与巴PK适用32.8%的关税税率,与亚太AP适用32.9%的关税税率,与韩国KP适用33.7%的关税税率。500cc-800cc气缸容量期间的,中国与韩国KR适用30%的协定税率。在800cc以上气缸容量区间的,中国与韩国适用22.5%的关税税率。


(二)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的规定,气缸容量在250cc以下的,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250cc的,征收3%的消费税;气缸容量在250cc以上的,征收10%的消费税。

进口摩托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或3%。


(三)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20条的规定,进口摩托车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且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属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进口摩托车适用的增值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16%调整为13%。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根据该法规定,摩托车按照每辆36元至180元征收,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实践中,部分省市或地区不同已取消征收消费税。

车船税具体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从进口摩托车涉及的税费来看,主要是关税和增值税,是由摩托车经销商或进口单位直接向进口海关缴纳的,因此骑士购买摩托车时是包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含税价格。实际上,进口摩托车气缸容量在50cc至250cc的,综合税率为63.85%,气缸容量在250cc至500cc的,综合税率为82.056%,气缸容量在500cc至800cc的,综合税率为75.778%,气缸容量在800cc以上的,综合税率为63.222%。进口摩托车价格之所以价格昂贵,除了品牌商价格垄断、中间商环节过多层层叠加利润外,税费成本高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而言,中国与东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CR、冰岛IS、澳AU、香港HK、澳门MO、格GE适用协定关税税率,在50cc-800cc以上所有气缸容量区间的关税均为0。如果进口摩托车经销商通过在香港等适用0关税国家或地区搭建境外出口平台,充分利用协定税率优惠来降低进口摩托车关税,无疑会提高经销商竞争优势,同时必然给国内车友和骑士们带来很大的实惠。



三、大贸、小贸、平行车&水车的区别



在梳理了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法律监管(包括对进口单位的监管要求)和相关税费后,我们再来分析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和水车的区别也许会容易理解的多。

(一)大贸车

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第10号),规定汽车(含摩托车,以下同)品牌销售应当由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经销商销售品牌汽车还应当取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同时,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在满足准入条件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满足准入条件后由汽车供应商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设立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还应当履行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规定发布后,进口品牌摩托车在国内均采用品牌汽车销售模式,由进口摩托车国外厂家或总经销商在国内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搭建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4S店或直营店销售模式)。同时,根据上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再提供汽车(含摩托车)资源。至此,进口摩托车的进口、销售、售后等全流程均由国外摩托车厂家或总经销商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授权经销商)垄断。

大贸车就是指由国外厂家或总经销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授权经销商)按照中国关于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标准(“中规”)专门出口中国市场的批量生产,并按照中国进口货物的进口监管要求批量进口的摩托车。包括取得强制性认证(“3C认证”),履行海关申报检验取得货物进口证明书(“关单”),通过检疫检验取得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关单”),履行销售备案手续,缴纳关税、增值税取得海关完税证明等。事实上,除了这些法定手续外,大贸车还需满足中国汽车销售的要求如提供中文的说明书、保修手册等,操作流程繁琐,难度极大。因此,也只有国外品牌车厂或总经销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在品牌车厂或总经销商的授权和支持下才能满足这些要求。

基于以上正规的进口手续和品牌商的售后服务品质,以及在中国区的售后服务网络,大贸车在售后维修、检测、升级乃至召回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售价也通过4S店或授权店实现了公开透明。中文车身标牌、仪表等,并配备中文使用说明书,让骑士具有使用国产车一样的使用体验。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给予完全合法正规的进口手续,摩托车能够依法购买保险和注册上牌。


(二)小贸车


小贸车是与大贸车相对的概念。小贸车是通过个人或者特殊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国家海关免税或以折扣税率进口车辆配额进口的摩托车。其特点是进口数量受到限制(小),摩托车属非中规标准、入关前需通过改装或整改达到中国国家安全标准,入境后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自由流转。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2000年7月21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外经贸资发〔2000〕376号)及《关于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动将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机构名单,持证机构凭证进口可以按照规定的配额标准进口车辆。基于此规定,小贸车(以天津自贸区为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入境:一是部分经销商通过与国外厂商达成合作关系,以申请取得的自用进口许可证方式申请进口车辆,在国外注册登记之后再带入国内市场,以此种方式进口的车辆可以免于CCC认证,但进口的车辆原则上是二手车辆。车辆入关后经过自用监管期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小贸车经销商在国外通过改装厂(充当生产厂)先将选定的非中规车按照中国摩托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改装,并将改装后的车型在国内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俗称小CCC认证,认证通过取得认证证书后再按照合法进口程序进口到国内销售,这种小贸车俗称“小CCC车”。


由于小贸车是通过非品牌经销商渠道进口的车辆,不能享受品牌经销商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其购车、售后、质量等完全由进口的个人或企业负责。但是,与大贸车相比,由于此种进口方式均减少了品牌销售模式下的中间环节和国外厂商和总经销商的垄断销售模式,因此在价格上有一定的优势,且品类齐全,可选择性多。


但是,小贸车往往是按照生产厂家所在国别或地区标准生产的,所以在外廓尺寸、转向灯、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等可能不符合中国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中规”)。为此,公安部曾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交管办[2013]95号),要求对以“小批量”、“小3C”等名义进口的车辆严格注册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如果进口的小贸车不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就无法办理登记上牌。


(三)平行车

平行车是“平行进口汽车”的简称,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由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其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由于免去了总经销商、国内经销商、分销商等中间环节,所以平行车具有价格优势。

针对国内“小贸车”的诸多乱象和品牌汽车销售制度的弊端。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首次提出在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2014年底,上海市向商务部提出了平行进口车试点申请并于2015年年初获得商务部复函同意。

2015年12月2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8号),为了配合自贸区认证认可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简化非结构性整改的工厂检查要求”,扫清了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的障碍。


为了解决汽车(含摩托车)进口、销售、上牌多头监管的协调问题,2016年2月22日,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各部门分工负责,批准在天津市、上海市、福建市、深圳市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试点。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含摩托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依法办理入关报检手续。2016年6月21日,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全国首张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平行进口汽车单车认证制度正式落地,但实际上本次认证依然是通过国外改装厂对进口车辆改装符合中规标准后进行的认证,并非是对原厂原装进口车辆的认证,其本质与“小CCC车”除了单车认证外并没有什么不同。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同年7月1日生效),废除了实行12年之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除了汽车品牌销售制度,进一步为平行进口汽车(含摩托车)试点扫清了障碍。

在前述政策支持下,天津、上海等自贸区先后出台了支持平行进口车发展的政策。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海关等8部门于2017年9月2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沪商贸发[2017]280号),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或由试点企业设立的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做出了细化规定。试点企业可以向上海市商务委申请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支持试点企业在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并通过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创新通检模式、探索单车认证模式、海关“预审价”、适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制度便利平行车进口、降低进口成本。


至此,平行进口车虽然处于试点阶段,只有取得试点资格的汽车经销商才能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但已完全合法化、阳光化,除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有所创新实行“单车认证”模式外,在入关报检流程、关税、注册上牌等环节与大贸车已无太大差异。

虽然进口流程合法合规,且因省却中间环节具有价格优势,但是由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资质不一,且一般不具有如同大贸车国内经销商那样完善的售后维修网络,没有品牌车厂或国外总经销商的技术、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因此在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等方面仍无法与大贸车相比。同时,由于平行进口渠道冲击了品牌车场或国外总经销商的垄断利益,平行进口经销商的进口车源具有不稳定性,可能面临品牌厂商或国外总经销商的围追堵截,可能成为制约汽车(含摩托车)平行进口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水车

水车,是指未履行中国关于进口摩托车的海关、商检、CCC认证等监管手续,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走私入境的车辆。从进口监管规则来看,水车自然是不合法的,且走私者可能受到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购买水车的骑士角度而言,由于水车没有合法的入关报检手续和完税证明,因此无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无法合法上路行驶。水车走私者一般不具有汽车进口和销售资质,更没有售后、维修和质保等保障,车辆售后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将由骑士自行承担,风险也最大。



四、反思与建议

进口摩托车之所以在大贸车之外出现了诸如小贸车、“小批量”、“小CCC”、平行车、水车等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的怪象,笔者粗浅地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大贸车高额的综合税负长期居高不下,且品牌销售模式下的价格垄断和层层盘剥更推高了进口摩托车的售价;而国产摩托车发展滞后无法满足摩托车爱好者的需求,因此出现了供求严重不匹配的矛盾,骑士们无奈转求其他途径购车;

二是长期存在的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低效和冗余,强制性产品认证、海关、商检、税务、公安、质检等权责交叉混乱,虽然给小贸商、黄牛等以监管套利的生存空间,也使得平行进口等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和推进难度大,比如一项措施居然动辄需要八个部门联合发文,彼此之间又无隶属关系,协调难度可想而知;

三是长期以来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普遍存在的偏见,认为摩托车属于落后的交通工具,长期采用限摩政策,低端摩托车市场呈现萎缩趋势,高端摩托车又受到日本、欧美等进口摩托车的冲击,国产摩托车厂商在大排量高端摩托车市场形成了一个市场占有率底、研发能力弱、投资动力不足的恶性循环怪圈,长期无法突破。进口摩托车长期处于供需失调的状态。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粗浅地认为要改变进口摩托车的乱象,需要正本溯源,国家层面首先需要正视歧视摩托车的认知,公平地对待摩托车和轿车,纠正限摩倡车的错误执法理念,将选择的权利还给公民;其次,通过改革进口监管政策,放宽进口渠道,通过监管后移提高进口效率;再次,改革关税、强制性认证等制度,积极推进平行进口试点;最后,希望国内摩托车生产厂家能以长远的眼光审视中国市场,加大大排量高端摩托车的研发投入,为国内摩托车爱好者带来福音,摆脱大排量高端摩托车依赖进口的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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